(2015)台临民初字第33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马某与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3377号原告:马某。被告: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祝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 判 员 王剑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朱玲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