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执民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谢法根与曹殷平、唐振富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法根,曹殷平,唐振富,方小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遂执民字第980号申请执行人谢法根。被执行人曹殷平。被执行人唐振富。被执行人方小青。申请执行人谢法根与被执行人曹殷平、唐振富、方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丽遂商初字第3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谢法根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曹殷平应归还申请执行人谢法根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唐振富、方小青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曹殷平、唐振富、方小青系列案件较多。且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国土、车辆等财产信息,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谢法根申请(2015)丽遂执民字第98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遂执民字第98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陈春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叶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