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燕玉涛与赵志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燕玉涛,赵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406号申请执行人:燕玉涛被申请执行人:赵志国本院在执行燕玉涛申请执行赵志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50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燕玉涛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对该案延期执行,向法院申请中止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25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高民初字第5032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群审判员 :吴立新审判员 :龚万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东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