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字第038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王红帅与李建立、赵艳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帅,李建立,赵艳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03813号原告王红帅,女,汉族,1974年3月23日出生。被告李建立,男,汉族,1978年4月19日出生。被告赵艳飞,男。本院受理原告王红帅诉被告李建立、赵艳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调解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红帅负担。审判员 王志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鲁 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