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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初字第038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王红帅与李建立、赵艳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帅,李建立,赵艳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03813号原告王红帅,女,汉族,1974年3月23日出生。被告李建立,男,汉族,1978年4月19日出生。被告赵艳飞,男。本院受理原告王红帅诉被告李建立、赵艳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调解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红帅负担。审判员  王志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鲁 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