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前民初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徐某与曹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曹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前民初字第00288号原告徐某。被告曹某甲。原告徐某诉被告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钱元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被告曹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婚生子曹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被告曹某甲辩称,同意离婚,但婚生子曹某乙应由其抚养,由原告支付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徐某与曹某甲系自由恋爱,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曹某乙。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初期夫妻感情一般,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夫妻矛盾不断加深。2015年7月30日,徐某诉至本院,要求与曹某甲离婚。庭审中,徐某主张儿子曹某乙由其抚养,曹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曹某甲主张由儿子曹某乙由其抚养。双方均表示无共同债权债务及财产分割。另查明,双方婚生子曹某乙现在徐某父母处,由徐某及其父母共同照顾,徐某目前辞职在家;曹某甲目前收入每月基本工资1800元,过年有提成。上述事实由结婚证、出生证明、收入证明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享有离婚自由,如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准许双方离婚。徐某与曹某甲因家庭矛盾经常发生争吵,现徐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曹某甲离婚,曹某甲亦表示同意离婚,应认定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本院对徐某要求与曹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准许。对于徐某要求抚养婚生子曹某乙的请求,考虑到曹某乙刚出生不久,需要母亲的陪伴与照顾,目前应与徐某共同生活为宜,故本院对徐某要求抚养婚生子曹某乙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根据曹某甲目前收入,曹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为宜(医疗费、教育费凭票各半负担,自2015年起至曹某乙18周岁止,每年12月30日前结算一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徐某与曹某甲离婚。二、婚生子曹某乙由徐某抚养,曹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曹某乙年满18周岁止(医疗费、教育费凭票各半负担,自2015年起至曹某乙年满18周岁止,每年12月30日前结算一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钱 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海珠本案援引法律条文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