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执非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德清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郦森菊、翟高���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清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郦森菊,翟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非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德清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沈亦红。委托代理人沈钰。委托代理人姜海红。被执行人郦森菊。被执行人翟高平。申请执行人德清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翟高平、郦森菊计生行政征收纠纷一案,德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湖德行审字第6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币63104元,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翟高平、郦森菊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113408.39元未受偿。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湖德执非字第7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王海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施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