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一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陆永电与梁的南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永电,梁的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592号原告陆永电,粮农。委托代理人兰儒宣,广西田东县祥周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的南,粮农。委托代理人陆志海,粮农。原告陆永电与被告梁的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受理后,原告为双方团结、和谐相处,以可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永电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为双方团结、和谐相处,以可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永电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黄 权审 判 员  吴凤明人民陪审员  覃海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