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沿滩民二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省自贡市格博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自贡工业泵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自贡市格博斯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自贡工业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沿滩民二初字第468号原告四川省自贡市格博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表人黄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海平,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该公司员工。被告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法定代表人汤文斌,董事长。被告四川省自贡工业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法定代表人XX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自贡市格博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自贡工业泵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自贡市格博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自贡市格博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自贡市格博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96元,减半收取599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0998元,由原告四川省自贡市格博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培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