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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57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沙英贺与白俊青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英贺,白俊青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5748号原告沙英贺,男,1941年1月19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址新民市。委托代理人沙艳芳,女,1973年6月8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址沈阳市。被告白俊青(曾用名白俊清),男,1957年8月3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址新民市。原告沙英贺诉被告白俊青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娜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沙英贺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沙英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英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