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33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齐晶辉与张淑兰、王舒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晶辉,张淑兰,王舒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民初字第3363号原告齐晶辉,女,1980年6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九台市。被告张淑兰,女,1952年8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九台市。被告王舒境,女,1980年8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原告齐晶辉与被告张淑兰、王舒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金威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晶辉与被告张淑兰、王舒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晶辉诉称,2011年10月31日,原告与被告张淑兰之夫即被告王舒境之父王建东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房屋坐落于九台市营城矿业原供应科院内矿业花园小区3号楼。房款交齐并已实际入住。现王建东去世,要求确认王建东与齐晶辉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判令二被告协助过户,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淑兰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原告诉求。被告王舒境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原告诉求。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31日,原告齐晶辉与王建东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内容为:“甲方(卖方)王建东……乙方(买方)齐晶辉……一、甲方所有房屋座落在九台市营城矿业原供应科院内矿业花园,面积85.53平方米,自愿卖给乙方。二、经双方协商,甲方出卖房屋作价人民币壹拾壹万肆仟元整(¥114000.00元整),此款自签字之日起全部付清给甲方。三、在双方签字之时起,甲方把出卖房屋钥匙及相关房屋手续、证件、票据移交给乙方,留做办理更名过户使用,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负。甲方保证对房屋有独立产权并不受他人合法追索。该房正式交付以前甲方保证不欠任何费用。四、在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或卖给他人时,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甲方有义务无偿提供相关手续及证件,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上述房产登记所有人为王建东,产权证号为九房权证字第20090005**号。吉林省宇光营城矿业有限公司证实,“王建东原为我单位职工,与张淑兰是夫妻关系。王建东于2012年11月1日去世。双方共生育一名子女王舒境,无其他子女及养子女。王建东的父母均已去世”。二被告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二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涉案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张淑兰与被告王舒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更名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金 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春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