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一初字第1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朱利剑与王春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利剑,王春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1152-1号原告朱利剑,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被告王春成,男,1973年9月9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靖西县。原告朱利剑诉被告王春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光磊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王春成提起反诉,案件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杨光磊审 判 员 蒋文边人民陪审员 廖高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定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