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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一初字第1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朱利剑与王春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利剑,王春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1152-1号原告朱利剑,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被告王春成,男,1973年9月9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靖西县。原告朱利剑诉被告王春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光磊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王春成提起反诉,案件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杨光磊审 判 员  蒋文边人民陪审员  廖高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定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