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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桂阳县黄沙坪街道柏树村民主村民小组与肖敦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阳县黄沙坪街道柏树村民主村民小组,肖敦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648号原告桂阳县黄沙坪街道柏树村民主村民小组,住所地湖南省桂阳县黄沙坪街道柏树村。负责人徐兆国,该村民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何昌亮,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肖敦副,男,1970年9月19日生。委托代理人雷苍柏,湖南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桂阳县黄沙坪街道柏树村民主村民小组诉被告肖敦副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桂阳县黄沙坪街道柏树村民主村民小组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阳县黄沙坪街道柏树村民主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四新代理审判员  曹 晶人民陪审员  廖 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