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刑执字第14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寿其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寿其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1417号罪犯陈寿其,男,1957年11月7日出生,福建省连江县人,汉族,文盲,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0日作出(2011)连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处罚金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其刑期自2011年4月28日起至2022年4月27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陈寿其于2011年11月16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5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寿其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考核期内违规6次,累计被扣考核分6.5分;2011年11月至2015年6月累计达标分21.6分;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本次交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寿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情节、财产刑履行情况及服刑改造表现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寿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4月28日起至2021年7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