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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嵊洋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朱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嵊洋民初字第10号原告朱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某以正在设法与被告吴某联系协商离婚事宜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长  朱立军人民陪审员  陈宽宏人民陪审员  徐亚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毛立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