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019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白彦胜与龙口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彦胜,龙口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01947-1号申请执行人:白彦胜。被执行人:龙口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口市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龙口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龙口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龙口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人民币16080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常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绍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