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48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康福得塑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波荣溢化纤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康福得塑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波荣溢化纤科技有限公司,奇迪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康福得人造皮有限公司,成惠民,顾祝飞,慈溪市恒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4830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施波,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阮秋麒、陈平,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员工。被执行人:康福得塑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成惠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荣溢化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周奇迪,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奇迪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溪市。法定代表人:周奇迪,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宁波康福得人造皮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成惠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成惠民。被执行人:顾祝飞。被执行人:慈溪市恒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成惠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被执行人康福得塑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波荣溢化纤科技有限公司、奇迪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康福得人造皮有限公司、成惠民、顾祝飞、慈溪市恒德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康福得塑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波荣溢化纤科技有限公司、奇迪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康福得人造皮有限公司、成惠民、顾祝飞、慈溪市恒德置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483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王 治 军代理审判员 胡� �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宇飞(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