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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瑞安市塘下镇陈岙村经济合作社与瑞安市塘下镇陈岙村经济合作社、董笃权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瑞安市塘下镇陈岙村经济合作社,董笃权,陈兰香,钱林海,涂冬云,钱银东,王春柳,叶多尧,陈萍萍,钱存华,池丽明,陈朝潮,杨月华,陈圣华,陈众芳,张秋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822号原告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胜安。被告瑞安市塘下镇陈岙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陈众芳,经济合作社主任。被告董笃权。被告陈兰香。被告钱林海。被告涂冬云。被告钱银东。被告王春柳。被告叶多尧。被告陈萍萍。被告钱存华。被告池丽明。被告陈朝潮。被告杨月华。被告陈圣华。被告陈众芳。被告张秋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瑞安市塘下镇陈岙村经济合作社、董笃权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638元,减半收取681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819元,由原告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娄晓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方蓓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