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诉前调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叶勇亮与胡罕中、汪海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勇亮,胡罕中,汪海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诉前调字第00361号原告:叶勇亮,男,1978年7月6日生,汉族,农民工,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胡罕中,男,1971年3月22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汪海燕,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公司。负责人:李勇,经理。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叶勇亮与被告胡罕中、汪海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叶勇亮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叶勇亮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勇亮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勇亮撤回诉前调解申请。审判员 杨远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凡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