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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民初字第04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宋西芳与郭士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西芳,郭士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0437号原告宋西芳,居民。委托代理人马希文。被告郭士永,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西芳诉被告郭士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宋西芳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西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西芳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吴树渠代理审判员  杲 莉人民陪审员  陈克联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 员员  张胜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