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民初字第04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宋西芳与郭士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西芳,郭士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0437号原告宋西芳,居民。委托代理人马希文。被告郭士永,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西芳诉被告郭士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宋西芳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西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西芳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吴树渠代理审判员 杲 莉人民陪审员 陈克联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 员员 张胜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