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122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董明成与王国胜、程家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明成,王国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程家明,蒋发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2266号原告董明成,男,195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渠县。被告王国胜,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四川德阳市泰山南路一段15号一层,组织机构代码不详。被告程家明,男,195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蒋发西,男,195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明成诉被告王国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程家明、蒋发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通知,原告董明成未按时缴纳诉讼费。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