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66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唐学贵与杨波、重庆明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学贵,杨波,熊齐香,重庆明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重庆明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6628号原告:唐学贵,男,汉族,1966年5月18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练志学,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杨波,男,汉族,1987年8月21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熊齐香,男,汉族,1970年9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新市镇新市村。被告:重庆明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华福巷47号负二层,组织机构代码69925309-4。法定代表人:李永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阎燕飞,重庆明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重庆明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陈家坡13号5-1,组织机构代码69926169-2。负责人:李永会,经理。委托代理人:阎燕飞,重庆明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学贵与被告杨波、熊齐香、重庆明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重庆明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学贵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杨波、熊齐香、重庆明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重庆明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学贵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学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6元,减半收取513元,由原告唐学贵负担。审 判 长 赵孝梅人民陪审员 崔成容人民陪审员 刘兴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秋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