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53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陈国强与龙海市同兴工艺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强,龙海市同兴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5380号原告陈国强,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委托代理人游东亮,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海市同兴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港尾镇汤头村,组织机构代码:76405141-4。法定代表人江冰榕,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强与被告龙海市同兴工艺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以双方同意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陈国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326元,减半收取7163元,由原告陈国强负担。审判员 李以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晓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