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四西民执裁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王晓伟与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伟,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四西民执裁字第266号申请人王晓伟,女,1967年2月25日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波,经理。上列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一月二日作出(2014)西民一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青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