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39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与张香林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张香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3984号原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9号1号楼。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12202739-1。法定代表人王学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季良(特别代理),福建中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香林,女,196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保合少奎素村426号。公民身份号码:150105196005226023。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香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发现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为莆田市秀屿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林吉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阮奕清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