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兴民初字第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佑与董观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佑,董观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兴民初字第0177号原告王佑。委托代理人孙玉春,盐城市亭湖区黄海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董观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青年中路90号。委托代理人陶春梅,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佑与被告董观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另案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公民或法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建彬审 判 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陶鹰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