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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瑞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乔金华妨害公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瑞刑初字第274号公诉机关瑞昌市人民检察院。8979不放假哦igher如果被告人乔某某。2015年4月10日因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于被瑞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5年4月20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瑞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瑞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昌市看守所。辩护人蔡晓云,江西东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柯某某。2015年4月10日因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于被瑞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5年4月20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瑞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5)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某、柯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殷芳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某及其辩护人蔡晓云、被告人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0日上午,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院开庭审理“7.15”黎洪役涉嫌故意杀人案,庭审结束后,被害人家属被告人柯某某、乔某某等人纠集其他家属,以庭审过程中审判法官不准被害人家属委托的律师发言为由,拦截押送被告人的警车达一小时左右,瑞昌市公安局在处警过程中,遭乔某某等人暴力抗拒,致使多名民警不同程度受伤,其中,被告人乔某某在公安机关对其强制带离现场时,将民警文某某左大腿咬伤,经鉴定,文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乔某某、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过。上述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柯某甲、柯某、柯某乙、胡某、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黄某某、王某、张某某、梁某、王某某、何某甲、何某乙、柯某某、文某某、蔡某某、冯某、周某、丁某某的自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柯某某采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乔某某、柯某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各自的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乔某某、柯某某均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柯某某悔罪表现良好,适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的村组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乔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被告人柯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乔某某的刑期从2015年4月10日至2016年10月9日)被告人柯某某的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高 波人民陪审员  段生瑞人民陪审员  周庆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熊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