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叙永执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杨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叙永执字第48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法定代表人王某乙,男,汉族,生于1976年1月12日,四川省叙永县人。被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生于1981年5月16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叙永民初字第第479号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王某甲申请执行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杨某某在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环分理处有存款。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某某在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环分理处帐号内的存款1850元;二、上述款项扣划(划拨)至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行,开户名:叙永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明江审 判 员 杨明康代理审判员 李 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永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