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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中执字第73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明燕与罗焕堂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中执字第730-2号申请执行人张明燕,女,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成都市武侯区人。被执行人罗焕堂,男,195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原告张明燕与被告罗焕堂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资中县人民法院2015年6月20日作出的(2013)资中民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明燕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焕堂支付欠款55545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35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焕堂在2015年9月8日前履行(2013)资中民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标的款55545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355元,执行费805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罗焕堂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罗焕堂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3)资中民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泽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