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依执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春玲申请刘华曦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依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依执字第427号申请人王春玲,住所地依安县。刘华曦,所在地依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春玲与被执行人刘华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5)依商初字第26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春玲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华曦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刘华曦有账户存款,经扣划交给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5)依商初字第26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雨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焕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