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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018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金康年与赵长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1820号申请执行人金康年。被执行人赵长福。申请执行人金康年与被执行人赵长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雁民初字第05916号民事判决书和(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0884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赵长福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长福主动向本院缴纳了7400元人民币。其中案款7200元及执行费200元人民币。现本案案款7200元人民币已发还申请执行人金康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字第01820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