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刑执字第14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吴佳俊犯抢劫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佳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1476号罪犯吴佳俊(曾用名:小克强,绰号“小俊”),男,1990年4月13日出生,重庆市荣昌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捕前农民,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六监区服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2012)仙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8月28日作出(2012)莆刑终字第40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其刑期自2011年7月13日起至2029年7月12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吴佳俊于2012年10月17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吴佳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2年10月至2015年6月累计达标分21.8分。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佳俊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及其入监服刑以来的改造表现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佳俊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7月13日起至2028年12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