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津法民初字第1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杜位成与周金城、谭林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10008号原告:杜位成,男,汉族,1971年6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唐建林,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大什字街,组织机构代码20359289-4。法定代表人:王其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美燕,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勇,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谭林,男,汉族,1962年8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周金城,男,汉族,1967年10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郑宗财,男,汉族,1963年1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郑江泉(系郑宗财之子),汉族,1986年9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位成与被告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谭林、周金城、郑宗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位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谭林、周金城、郑宗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位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位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7元,减半收取704元,由原告杜位成负担。审 判 长 赵孝梅代理审判员 吴 笛人民陪审员 崔成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秋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