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执字第23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水集支行青岛路海星分理处与青岛昊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青岛三龙食品有限公司、刘坚勇、刘文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水集支行青岛路海星分理处,青岛昊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青岛三龙食品有限公司,刘坚勇,刘文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执字第239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水集支行青岛路海星分理处。被执行人青岛昊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婷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青岛三龙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坚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坚勇,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文建,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水集支行青岛路海星分理处与被执行人青岛昊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青岛三龙食品有限公司、刘坚勇、刘文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商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2年9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2034540元及利息。2012年9月28日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15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水集支行青岛路海星分理处向本院提交结案证明,证实被执行人青岛昊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将案款全部付清,该案执行完毕。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商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姚增军审判员 宫良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风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