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中行终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梁庭水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芜中行终字第00100号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原审起诉人暨诉讼代表人)梁庭水。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原审起诉人暨诉讼代表人)郑雪英。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原审起诉人暨诉讼代表人)周国琴,。上诉人梁庭水、郑雪英、周国琴等芜湖县湾址镇原城北村村民724人因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5)芜行诉初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1、芜湖县建设委员会非法征地行政行为是2007年,而芜湖县政府芜政秘(2010)77号文是2010年5月25日实施,当时并未实施养老保险,上诉人在多次上访后才知道;2、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本院认为:上诉人梁庭水、郑雪英、周国琴等诉请芜湖县城市建设委员会为芜湖县湾沚镇原城北村失地农民办理社会保险,其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应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否则,人民法院可以不予立案。上诉人提起本案之诉,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且未举证证明起诉符合起诉期限扣除和延长的法律规定。综上,原审不予立案正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俊审 判 员 和李勤代理审判员 郑舒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丽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