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冉某甲与夏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甲,夏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1212号原告冉某甲,女,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赵龙龙,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某甲,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冉某甲与被告夏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蓝兰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周宇波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冉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夏某甲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冉某甲诉称,冉某甲与夏某甲于2003年自相认识,2004年2月22日生育一子夏某乙,2009年3月13日登记结婚。夏某乙出生后,夏某甲经常打骂冉某甲。出于孩子成长考虑及夏某甲一直说要改正,冉某甲相信了夏某甲。但现夏某甲仍经常打骂冉某甲,并限制其自由,致使冉某甲身心受到伤害。现冉某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冉某甲与夏某甲离婚,夏某乙由冉某甲抚养。被告夏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冉某甲与夏某甲于2003年自相认识,2004年2月22日生育一子夏某乙,2009年3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在沟通方面产生障碍,夏某甲多次打骂冉某甲,致使夫妻感情受到影响。冉某甲曾向辖区派出所、妇联等部门反映情况后未得到有效解决。庭审中,夏某乙表示如父母离婚,因父亲有时会打他,愿意随母亲冉某甲生活。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妇联接待记录、照片、档案证明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载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中,冉某甲与夏某甲虽系自主婚姻,但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夏某甲多次打骂冉某甲,且经居委会、街道等部门多次调解未果,致使夫妻感情更加恶化直至破裂。故本院对冉某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考虑到夏某乙的成长环境,以及庭审中夏某乙表示愿意随冉某甲生活等因素,冉某甲请求夏某乙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冉某甲与被告夏某甲离婚;二、夏某乙由原告冉某甲抚养。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冉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蓝 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宇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