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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执字第008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西安江凌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081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本市南二环号西段69号。法定代表人刘娜,局长。被执行人西安江凌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互助路5号。法定代表人孙景亮。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西安江凌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2015)碑行非审字第0001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定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经向有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西安江凌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合议庭评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碑执字第008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姚立军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