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执字第0028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范韶斌、武穴市中力换热器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韶斌,武穴市中力换热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执字第00281-7号申请执行人:范韶斌,男,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沃瑞尔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武穴市。被执行人:武穴市中力换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火车站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6069545-8。法定代表人:唐国宝,男,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范韶斌依据已生效的(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8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穴市中力换热器有限公司返还借款200万元,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武穴市中力换热器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8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彭建忠执行员 查志斌执行员 毕万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大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