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执字第11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傅成林与林家优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成林,林家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1158-1号申请执行人傅成林,男,汉族,1963年4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被执行人林家优,男,汉族,1975年4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申请执行人傅成林与被执行人林家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傅成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成民终字第8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29144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518元。本院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林家优所有的川A*****号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未实际控制),现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傅成林同意被执行人林家优在2015年10月30日前付清,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傅成林本次申请执行货款29144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518元。被执行人林家优尚欠申请执行人傅成林货款29144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518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8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林家优未按协议时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傅成林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运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