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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建始民调确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庐山、何婷婷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庐山,何婷婷,建始县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建始民调确字第00037号申请人李庐山。申请人何婷婷。委托代理人李庐山,系申请人何婷婷之夫,即本案申请人李庐山。申请人建始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田勇,院长。委托代理人刘孜,该院职工。委托代理人张旭,该院职工。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李庐山、何婷婷、建始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刘振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庐山、何婷婷、建始县人民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于2015年10月22日经建始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何婷婷在建始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由建始县人民医院承担,何婷婷剖宫手术后伤口愈合,应于医师通知之日当日出院。二、建始县人民医院赔偿李庐山、何婷婷因生育的婴儿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人民币550000元,定于2015年12月23日给付,领款当日由李庐山、何婷婷自行处理婴儿遗体。三、李庐山、何婷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5年内(2020年10月22日前)不能正常生育,建始县人民医院应另行赔偿其人民币116000元。四、本协议为本案涉诉纠纷的终结处理,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何婷婷、李庐山自愿放弃其他赔偿权利。本院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妍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