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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中刑终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文冯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文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中刑终字第00183号原公诉机关恩施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文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辩护人杨杰,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臻,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恩施市人民法院审理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文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鄂恩施刑初字第0033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文某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鄂恩施中刑终字第00006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恩施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5)鄂恩施刑初字第002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依法追缴被告人文某盗窃的苹果5型手机一部,发还给被害人徐某(已发还);责令被告人文某给向忠开退赔人民币12000元,给徐某退赔人民币20000元(均已退赔)。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文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文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文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文某撤回上诉。恩施市人民法院(2015)鄂恩施刑初字第0026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任荣审判员  张 凯审判员  滕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