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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催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惠民县青年科技服务中心、胶州市海升铁塑制品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惠民县青年科技服务中心,胶州市海升铁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催字第13号申请人惠民县青年科技服务中心。住所地:惠民县城东门大街。经营者赵建军。申报人胶州市海升铁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常州路南端。负责人张效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志成,胶州市海升铁塑制品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惠民县青年科技服务中心因票号为3130005126975485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胶州市海升铁塑制品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用及公告费1000元,由申请人惠民县青年科技服务中心承担。审判员  魏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