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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川执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贺世春与被执行人延川县关庄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川执字第00136号申请执行人贺世春,男,196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执行人延川县关庄人民政府。申请人贺世春于2015年9月23日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5)延川民初字第0013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贺世春与延川县关庄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80040元及迟延履行金,同日我院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延川县关庄镇人民政府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迟延履行金申请人自愿全部放弃,且将案款兑现给申请人贺世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5)延川执字第0013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延武审判员  刘改幸审判员  高维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