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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4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进才、王兴武等与日照中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4341号原告:李进才,男。原告:王兴武,男。原告:邢洪升,男。委托代理人:翟公宏,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中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进才、王兴武、邢洪升与被告日照中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进才、王兴武、邢洪升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进才、王兴武、邢洪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进才、王兴武、邢洪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元,收取25元,由原告李进才、王兴武、邢洪升负担。审判员  程学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