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民一初字第070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程碧云与张军、张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碧云,张军,张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7008号原告:程碧云,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莉。被告:张军,男,汉族。被告:张永,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碧云与被告张军、被告张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碧云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碧云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碧云撤回对被告张永的起诉。审判员 夏丽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玉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