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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031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杨文科与大连金菱新型门窗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科,大连金菱新型门窗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初字第03130号原告:杨文科,女。被告:大连金菱新型门窗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云厚。原告杨文科诉被告大连金菱新型门窗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晓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文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连金菱新型门窗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2年与被告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在被告单位担任工地保管员,工资为3500元/月,工作到2014年年末离职。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被告拖欠原告工资29500元。原告曾多次催讨,被告拖欠至今。被告大连金菱新型门窗制品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2年到被告处工作,担任工地保管员工作,约定月工资为3500元。原告工作到2014年年末离职。被告尚欠原告工资29500元,于2014年12月30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此款原告曾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以及原告的陈述在案为凭,这些材料已经当庭出示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大连金菱新型门窗制品有限公司出具的工资欠条为证据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应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动,被告应当支付其劳动报酬,现原告诉请被告给付拖欠工资的请求,提供了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该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大连金菱新型门窗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文科工资29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金菱新型门窗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同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晓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