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商诉保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泰兴市凯翔电器有限公司与江苏彭变变压器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兴市凯翔电器有限公司,江苏彭变变压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商诉保字第0004号申请人泰兴市凯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蒋华镇清水村耿朱组。法定代表人仲明国。被申请人江苏彭变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龙山工业园长安路12号。法定代表人申桂张,董事长。申请人泰兴市凯翔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彭变压器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用房屋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保证案件审结后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彭变变压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朱新民名下位于泰兴镇福星佳苑9幢201室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