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孝民初字第15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山西华星塑料有限公司与浙江顺通建设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华星塑料有限公司,浙江顺通建设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孝民初字第1587-1号原告山西华星塑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永飞职务董事长被告浙江顺通建设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平启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华星塑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顺通建设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华星塑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以郝永飞所有的车牌号为晋A×××××奔驰汽车一辆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浙江顺通建设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的银行存款337124元或查封、扣押被告浙江顺通建设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价值337124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裴治文审判员 唐海龙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