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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前法涉外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沙支行与蔡金龙,张晓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沙支行,蔡金龙,张晓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前法涉外初字第16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沙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中心路沙井时代中心一、二楼。法定代表人:林武杰,行长。委托代理人:赵笑梅,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金龙,台湾居民,住所地:。被告:张晓雯,台湾居民,住所地:。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沙支行诉被告蔡金龙、张晓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沙支行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沙支行撤回对被告蔡金龙、张晓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4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87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郭  宁  华审判员 杨    勤审判员 余  长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莉(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