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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民初字第015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杨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1548号原告杨某,女,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教师。被告黄某某,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温 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青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