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开民初字第0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姚寿林与喻忠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寿林,喻忠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射开民初字第01090号原告姚寿林,农民。委托代理人许学军,江苏薛志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喻忠丽,农民,委托代理人单术兵,射阳县海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姚寿林诉被告喻忠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洪兵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寿林诉称:2015年7月28日左右,被告喻忠丽使用农药百草枯喷洒原告承包种植的水稻田,致其秧苗大量死亡,无任何收成。经测量1号田死亡面积达0.6亩,24号田死亡面积达1.2亩,合计1.8亩。原告向陈洋派出所报警处理,被告在调查中对侵害的事实不否认,但因原、被告对水稻损失的赔偿不能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赔偿原告1.8亩承包地上的水稻绝收损失4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喻忠丽辩称:原告诉称不是事实,并非被告的实施行为,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姚寿林于1998年12月20日取得了位于射阳县合德镇南北村(原射阳县陈洋镇南份村)1号田、24号田计3.6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取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07年-2014年期间,被告父亲喻建国以该土地一轮承包时是其承包种植为由向原告索要该承包田未果。2015年7月27日被告以该块土地中的1.8亩经村主任及派出所协调原告已转让给其父亲喻建国种植,但又被原告强行种植水稻为由,用百草枯除草剂将该1.8亩土地中的秧苗打死。原告向陈洋派出所报案要求赔偿,经派出所调解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4000元。另,本院依法到陈洋派出所进行了了解,陈洋派出所在原告与喻建国为土地权属发生纠纷时仅出警制止了纠纷,没有参与土地流转的调解,派出所亦没有形成该纠纷的卷宗档案。审理中,本院咨询了射阳县作物栽培技术指导站,今年水稻种植亩产纯收益约1076元。双方对射阳县作物栽培技术指导站的咨询意见均予认可。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侵权行为发生后派出所的询问笔录等书证在卷证实。本院认为:1���射阳县合德镇南北村在1998年土地二轮承包期间将涉案土地发包给原告姚寿林种植时,姚寿林即取得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权利受法律保护。2、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故本案中,被告关于原告已将1号田、24号田中的1.8亩用口头协议转让给了喻建国的边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应予支持,本院确定原告的损失为1.8亩×1076元/亩=1936.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判决如下:被告喻忠丽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姚寿林的损失1936.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喻忠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及账号: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400101040227821,收款人全称: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审判员 张洪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书记员 王园园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条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约定。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 搜索“”